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
“
评定分离
”
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为深化我省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,强化招标
人主体地位,完善评标定标机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
投标法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
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
2024
〕
21
号)、《湖南省人民
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
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湘政办发〔
2025
〕
21
号)等规定,结合本省
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
“
评
定分离
”
方式确定中标人的,适用本办法。
本办法所称
“
评定分离
”
,是指评标阶段,评标委员会按照招
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,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;
定标阶段,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,从推
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。
第三条
全省使用综合评估法
1
、综合评估法
2
的依法必须
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可以采用“评定分离”。市州可以
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推行
“
评定分离
”
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
内,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用
“
评定分离
”
。
— 2 —
第四条
“
评定分离
”
遵循公开透明、竞争择优、科学规范、
廉洁高效的原则。
第五条
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,建
立健全内控机制和决策约束机制,将
“
评定分离
”
纳入本单位
“
三
重一大
”
审议事项范围,并主动接受监督。定标委员会依法依规
进行决策,且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,鼓励纳入容
错情形范围。
第二章 招标、评标
第六条
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,在本行业招
标文件范本中增加
“
评定分离
”
有关内容,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
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审核后,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有关
内容纳入数字化、模块化招标文件范本体系开发运行。
第七条
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采用评定分离,
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、定标要
素、定标方法,是否需要考察、质询,以及考察、质询的方式、
内容、时间安排等。
第八条
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
方法进行评标,取综合得分前
3
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,
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,并形成评标报告,在评标完成
后提交给招标人。
经评标委员会评审,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
3
— 3 —
名时,评标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的判断,如具备竞争
性,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。
第九条
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
3
日内公示中标
候选人,公示期不得少于
3
个工作日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
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,应当在中
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。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
3
日内
作出答复;作出答复前,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。
第十条
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
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,发现异常情形的,依照法定程序复核,
确认存在问题的,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。招标人不得擅自改
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。
第三章 定标
第十一条
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,召开定标会议进行
定标。定标会议一般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起
5
个工作日
内完成。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开展考察、质询的,可适当延长,
但一般不超过
10
个工作日。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,应当通
过招标文件明确的公告发布媒介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
间,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。
招标人可以选择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,也可
以自行确定场所。自行确定场所召开定标会议的,应当保证定
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,且录音录像连续清晰可辨。
— 4 —
第十二条
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
5
人及以上单数,一般由
招标人代表、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。如因专
业力量不足,确需委托外部专家参加定标委员会的,委托的外
部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进入
定标委员会,并担任组长,主持定标会议。招标人的法定代表
人、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,或其中两
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,应当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。
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。定标委
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申请回
避。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。
第十三条
定标可采用下列方法:
(一)票决法。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
票,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;当最高得票相同时,对得票最高
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,直至选出中标人。
(二)集体议事法。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,由定
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最终确定中标人。所有定标委员
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,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。
(三)因素法。定标委员会通过比对某些评审因素情况确
定中标人的方法。具体方法为:方式一,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
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;方式二,商务评审得
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。定标因素得分相同时,按照评标
总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。仍有相同总得分导致无法确
— 5 —
定中标人的,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方式确定中标人。
(四)其他方法。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,本
着公平公正的原则,确定其他定标方法,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。
有关方法不得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要求。
第十四条
招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,在定标会议前对所
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、质询。考察、质询小组人数应为
3
人
及以上单数。考察、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、质询情况,并
出具考察、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。考察、质询报告应客
观公正。
第十五条
定标要素的具体内容应参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
标办法、质询或考察内容等,此外,还可以参考以下方面:
(一)价格因素:主要包括报价高低、主要材料报价的合
理性、不平衡报价情况等;
(二)企业匹配性:主要包括企业实力、资质等级、近年
的财务状况、过往业绩(含业绩影响力、难易程度)等;
(三)企业信誉: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、过往业绩履约
情况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、施工组织能力、未结诉讼情况等;
(四)投标方案: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、工程建设重难点
解决方案、主要材料品牌等;
(五)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: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
似工程业绩、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;
(六)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。
第十六条
定标委员会应当形成书面定标报告,包括定标时
— 6 —
间、定标地点、定标委员会名单、定标程序、定标方法、考察
或质询情况(如有)、定标理由、定标结果等内容。招标人应将
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组成部分,报送招标投标行
政监督部门。
第十七条
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
3
日内发布中标结
果公示,公示期不得少于
3
日。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
间、定标地点、定标方法、中标人名称,中标人的考察、质询
比较优势,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。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
议的,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。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
之日起
3
日内作出答复。
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,投标人或
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
出。
第十八条
中标人存在放弃中标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
同、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、或者被查实存在影
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,不符合中标条件的,招标人可
以按照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
人,也可以重新招标。
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重新定标:
(一)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;
(二)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;
(三)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九条
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,遵守职
— 7 —
— 8 —
业道德,保守秘密,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。定标委员
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,不得收受投标人、中
介机构、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。
第二十条
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
“
评定分离
”
全过程
进行监督。发现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,应当依
法依规进行处理。
第四章 其他
第二十一条
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
规永利官网地址等要求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
2
年。